根据《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等工作的若干规定》(沪环规﹝2021﹞4 号)中对地块流转的管理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以及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变更为商服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应在土地储备、出让、收回、续期、划拨前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月狮村 02-24 地块(以下简称“调查地块”)拟作为商业服务业项目开发,因此,在用途转型和土地流转前需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上海昌发岩土工程勘察技术有限公司受上海宝山区月浦镇月狮经济合作社委托,对月狮村02-24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第一阶段调查
项目团队于 2025 年 3-4 月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形式对本地块开展第一阶段调查。
地块历史:地块 2023 年以前为月狮村集体用地,作为农用地使用,无灌溉排沟渠和明浜等填埋 。2002 年,地块内主要为农田,种植水稻或蔬菜等。至2018 年,地块均无明显变化。2019 年,地块地表平整,转为绿地,种植部分灌木苗木。2023 年,地块外南侧宅基地改为竹隐清境民宿。至今,地块作为南侧竹隐清境民宿露营区正常营业,后续建筑将保留作为露营区继续使用,无拆除计划。
地块现状:地块西南部存在两间露营住宿屋,地块东北角红线区域存在一露营住宿屋,占地面积约20m 2 ,地块内面积约15m 2 ,东部红线区域存在一临时仓库,主要存放露营休闲装备,总面积约 20m m 2 ,地块内面积约15 m 2,地块西北角存在一木架底座,主要搭建露营帐篷用,总面积约 25 m 2 ,地块内面积约 5 m 2。露营住宿屋和仓库均为一层木质结构,构筑物均为木架底座结构,其他区域为草地。未发现有管线、污水水沟、槽罐等存在痕迹,未发现有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堆放痕迹,未发现油品的跑冒滴漏现象。
地块周边 :当前土地利用类型主要为耕地、林地、农村宅基地、地表河道、道路交通用地、商业服务用地、村级公共建筑用地及少量工况用地等,对本地块影响较小。地块周边不涉及沪环保防〔2017〕311 号中提到的 15 类活动行业企业,均未发现周边企业存在环境污染事件和环保处罚信息,且收集到地块外东侧 480m 的《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郊野单元(月狮村乡村单元)02-02 地块(月川路邻里中心)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2023年 6月,上海申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地块外东北侧 220m《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郊野单元(月狮村乡村单元)03-01 地块(文化活动中心)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2023 年10 月,上海申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地块外东南侧 290m 的《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郊野单元(月狮村乡村单元)02-30 地块(农市体验中心)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2023 年 10 月,上海申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地块外东侧 425m的《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郊野单元(月狮村乡村单元)02-32 地块(农市体验中心)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2024年 8月,上海昌发岩土工程勘察技术有限公司)。调查结果均显示地块周边无污染。故认为周边地块及周边企业对本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产生影响的可能性较小。
2025 年 4 月 8 日,我单位采用系统布点法随机在地块内共设置 3 个表层土壤采样点(S1~S3),在地块外西侧历史农村生活污水净化池区域设置 1 个表层土采样点(S0),上述样品委托上海杰狼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钻探及现场快速筛查,快速筛查结果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规定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快筛结果无异常。
综上,项目人员通过对地块的第一阶段调查,未发现下列 8种情况:
(1)历史上曾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不涉及);
(2)历史上曾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不涉及);
(3)历史上曾涉及工业废水污染(历史为农机服务站仓库,无工业废水污染);
(4)历史监测数据表明存在污染(无数据);
(5)现场调查表明土壤或地下水存在污染迹象(无污染迹象);
(6)调查发现存在来自紧邻周边污染源的污染风险(地块无紧邻污染源);
(7)地块相关资料缺失、缺少判断依据(人员访谈和历史影像等资料可以
作为判断依据);
(8)历史上曾存在其他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不涉及);根据《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等文件要求,本地块无需开展采样分析等后续调查工作。
结论和建议
月狮村 02-24地块内及周边区域不涉及沪环保防〔2017〕311号中提到的 15类活动行业企业,无可能对地块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风险的污染源。因此,该地块可以作为第二类用地开发利用。建议在地块开发过程中,应组织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机构制度,本地块内新、改、扩建项目应按照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的要求,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做好地下水污染防渗等降低地下水污染风险的相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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